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民初1266号
原告榆林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刘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府谷县金骊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杜树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府谷县金骊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于2021年6月7日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府谷县金骊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84元,减半收取3792元,由原告榆林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含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