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西安天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

执行裁定书

201901125887-1

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XX路以东、XX城XX路XX幢XX单元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68677521C。

法定代表人*海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XX庙XX号楼XX单元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112民初15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7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案款2711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天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因本案标的过小,申请人不要求再查封该房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康晓纲

        

                                        

二〇一九十一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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