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执保1835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视炫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严星月,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新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903。
法定代表人:刘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视炫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新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财保33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0979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西安银行西大街支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为33377.45元,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29日至2022年11月28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保全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财保33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