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394号
申请人:陕西新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903。
法定代表人;刘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视炫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9UMGN47。
法定代表人:严星月,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视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HLX3Q。
法定代表人:杨文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陕西新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视炫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深圳市视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108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视炫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深圳市视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66432.52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视炫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51.34元;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视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35.91元,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1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2)陕0104执保394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108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