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财保330号
申请人:深圳市视炫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代表人:严星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慧,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新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视炫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新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陕西嘉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价值490979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0979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
申请人深圳市视炫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已预交申请费297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韩梦曦
保全财产信息
被申请人陕西新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西安银行西大街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507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