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5789号
原告:***,女,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陕西新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3号蔚蓝国际A座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719903。
法定代表人:刘诚。
原告***与被告陕西新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通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法按撤诉处理。***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乔传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殷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