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3888号
原告:***,女,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波,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绍岚,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新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本案市莲湖区大庆路3号蔚蓝国际A座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719903。
法定代表人:刘诚。
原告***与被告陕西新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一航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曾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