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高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24民初2689号
原告:西安高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京工业园沣京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黄妮萍,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良善,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厚艳,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九峰镇尚九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涛,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高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高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高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000元,剩余700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李晓凤
审 判 员  辛 燕
人民陪审员  郭建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珂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