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与西安高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终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高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天台八路中段A8号。
法定代表人黄妮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良善,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陈鹏,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荣,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高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8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84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西安高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赵 石
审 判 员  刘春梅
代理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