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西安高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礼泉县农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25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礼泉县某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礼民初字第0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礼泉县某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应清偿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欠款102328元、工程所欠质保金15912元及上述欠款的违约金。被执行人礼泉县某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礼泉县某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但被执行人礼泉县某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礼泉县某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房产、土地登记进行了调查,并在该公司所在地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礼泉县某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及结果,并向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425执恢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 审 判 员 魏 超 宏 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书 记 员 张 军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