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礼泉县农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与西安高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425民初536号
原告礼泉县某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西安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原告礼泉县某专业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礼泉县农科食 用菌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张党库 审  判  员   都  丽  人民陪审员   符同儒    
书  记  员   杨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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