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03民初2721号
原告:西安高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京工业园沣京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艺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石燕路踞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市艺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高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西安高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