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3988号
原告:***,男。
被告: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细柳街办西沣路长安国际总部企业A2栋44号101室。信用代码:9161011672286379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韩城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金塔东路延伸***中央公园售楼部。信用代码:916058130552867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韩城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且其于2022年11月5日收到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