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民初9266号 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3号。 法定代表人:**鲲,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告: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新华阳光国际9幢904。 负责人:***,经理。 被告: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细柳街办西沣路长安国际企业总部A2栋44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2)粤1973财保12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合计33629.58元的财产,并于2022年4月25日冻结了被告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南路支行账号为3400********的银行存款33629.58元。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告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被告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合计价值33629.58元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被告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合计价值33629.58元的财产保全。 案件受理费320.37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申请费356.3元,均由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