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西威铝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22民初760号 原告:西安市西威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市西威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 原告西安市西威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124798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铝型材采购合同,订购铝材6114公斤,金额为124798元。2020年7月22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被告订购的铝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2020年12月18日,原告为被告出具增值税用发票。经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未果,故诉至本院。 被告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第八条约定即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向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蓝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应从其约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2020年6月25日,原告西安市西威铝业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第九条约定:“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协议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所在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397.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西安市西威铝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琳 书 记 员 成 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