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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民终11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X。 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X。 法定代表人:栾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XX。 法定代表人:武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律师。 上诉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上诉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111民初10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报送的工程结算书虽不足以认定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的结算依据,但一审法院未向当事人释明是否就工程造价申请鉴定,即驳回了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1民初100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9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