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执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710195340E。
法定代表人:康森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万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8797113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万华实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18】第15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西仲裁字【2018】第1555号裁决书指定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陕04执79号案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