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万华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21272

 

申请执行人:西安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万华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万华实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陕西万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西安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553670元及利息,仲裁费33484元,执行费27148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 20195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19612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陕西万华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且已经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195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万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冻结了相关账户。

420191127日,本院向咸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万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191216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已记录入卷。

本案实现债权情况,本案执行标的1553670.00元,实际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5536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陕04021272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案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郭云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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