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财保14号
申请人:西安富康空气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华清东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735076452J。
法定代表人: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帆,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睿,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兰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E0F19Y。
法定代表人:蒋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2021)苏04民初8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西安富康空气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兰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2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08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富康空气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兰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富康空气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