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富康空气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1西安富康空气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知民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富康空气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富康空气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并驳回富康公司一审全部诉请;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富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富康公司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权利。**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撤回或更改己方申请书的内容,也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首先,富康公司专利《说明书》里面内容只是对现实存在的自然规律、现象及已经公开的技术常识进行罗列和记载,不存在任何独创性。其使用的词语及语句也是对现有自然规律、现象及已经公开的技术常识一种自然描述,并不存在自己独有的表达手法。从用词及表达上并不能看出富康公司花费大量时间及精力来进行创作式地表达自己独有的意志。加上,专利申请规范性及汉语言语的普遍性,很难排他的不使用某些词语。对于使用普遍性语词记录现有自然规律、现象及已经公开的技术常识,在语词选择、语句编排上不具备独创性,不应严格界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次,富康公司的附图也是对现有技术常识及公知描述及体现,不存在其本身独创性,不应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最后,**公司只是采取普遍性用词对于现有自然规律、现象及已经公开的技术常识的描述,并不存在侵犯富康公司任何利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富康公司辩称,一、富康公司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并非对公开的技术常识及现实存在的规律、现象进行的罗列和记载,而是根据自己研发的技术创作而成,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涉案作品属于文字作品,说明书附图属于产品示意图,由富康公司独立创作完成,具备独创性。涉案作品系富康公司为申请专利,将专利技术进行整理、提炼、总结最终转化为文字部分及附图部分。富康公司对用词的选择、语句的排列、描写的润色、附图的设计皆付出了智力劳动,该作品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另外,虽然申请专利有强制性格式的要求,但是仍具备自由表达的空间。就算是统一的发明创造也可以创作出不同的专利文本,采用不同的文字及附图表达。富康公司专利文本中的文字、附图部分均为富康公司创作而成,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著作权保护。二、**公司并非只是采取普遍性用词对于现有自然规律、现象及已经公开的技术常识进行描述,而是抄袭了富康公司专利文本的文字部分和附图部分,侵犯了富康公司的著作权。1.**公司侵犯的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本案中,**公司的抄袭行为以及擅自对富康公司文字作品、产品示意图进行替换、修改的行为侵犯了富康公司的署名权、***。2.**公司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富康公司的专利文本先于**公司专利申请,并且已在先公布和实施,**公司申请同一领域的专利。具有“接触”富康公司专利文本的可能。**公司专利申请文本在“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文字部分及附图部分与富康公司专利文本存在“实质性相似”,侵犯富康公司著作权。3.**公司将富康公司附图中的“脱雾器”做了极小的改动,但是其余部分均相同,故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富康公司在附图1中对部件的画法、排列、布局体现了独创性,**公司除了“脱雾器”以外原封不动地抄袭了富康公司的附图。**公司附图3与富康公司的附图2完全相同,构成侵权。 富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富康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撤回或修改侵权内容);二、依法判令**公司向富康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三、判令**公司在其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陕西日报、西安晚报显著位置(中缝除外)等媒介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连续30天以上以消除影响;四、依法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25日,富康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一种智能化一体扰流喷淋除臭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富康公司专利),专利权人为富康公司,发明人为**、康**、**、***、***,申请号为201620354672.7,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0月19日。该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共有文字44段和2***。2020年6月23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一种智能化一体扰流喷淋除臭设备”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公司专利),专利权人为**公司,发明人为***、**,申请号为202010582331.6,申请公布日为2020年10月9日。该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共有文字99段和8***。将两份专利的《说明书》进行比对,**公司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完整包含了富康公司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的文字内容,仅在[0006]段增加了“现有专利申请号为CN201620354672.7的专利公开了一种可实现自动控制的设备,但其在喷淋后除雾过程利用的折流板处理效果可想而知不佳,且其结构单一,难以实现另外脱硫、除臭等更好的效果”的内容。富康公司附图1和**公司附图1、富康公司附图2和**公司附图3在整体的线条、布局、结构和要素的排列上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另查,富康公司专利的发明人中,**系富康公司的技术总监,康**系富康公司的执行董事,**、***、***与富康公司签订有《发明创造奖励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给甲方(富康公司)的发明创造,使用权属于甲方,全部知识产权项下包含的一切权利属于甲方。**、***、***还出具了《情况说明》,称案涉专利申请文件由富康公司组织撰写和申报,该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文本设计的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富康公司所有。**公司专利的发明人***和**均系**公司员工,其中***担任董事长,**担任总经理。 再查,2021年5月7日,富康公司与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富康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案涉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公司是否侵害了富康公司的著作权;三、若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案涉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判断案涉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重要因素。富康公司主张的《说明书》及附图,对专利技术方案的表述、用词的选择、语句的排列等,均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属于文字作品。说明书附图在整体的构图和布局安排上具有富康公司的个性化表达方式,具有独创性,属于产品示意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该《说明书》及附图由富康公司组织主持编写,代表富康公司意志创作,并由富康公司承担责任,富康公司视为作者,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二、**公司是否侵害了富康公司的著作权 **公司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由**公司组织主持编写,代表**公司意志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视为作者,且**公司未就此提出异议,故**公司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经比对,**公司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完整包含了富康公司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的文字内容,富康公司《说明书》附图1和**公司《说明书》附图1、富康公司《说明书》附图2和**公司《说明书》附图3在整体的线条、布局、结构和要素的排列上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公司专利的申请日为2020年6月23日,晚于富康公司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且二者为同一领域,具备接触可能性。故**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富康公司的著作权。 三、若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富康公司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富康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和支付合理维权费用,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对富康公司主张的损失数额,由于富康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亦未能证明**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为2万元。关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由于富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声誉因**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受到减损,故对富康公司要求**公司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西安富康空气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包括撤回或修改侵权内容)。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西安富康空气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万元。三、驳回西安富康空气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西安富康空气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元(此款富康公司已预交,**公司在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富康公司)。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公司是否侵害了富康公司的著作权。 一、关于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专利说明书的目的在***、阐述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性,是公开专利有关技术信息的基础性技术文献,其需要以一定的文字加以表达。就表达的方式而言,应根据其载明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具备独创性。独创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独”,由创作者在未抄袭他人作品的情况下独立完成;二是“创”,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指能够体现作者个性化的取舍与安排,达到作品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由富康公司独立完成,并以其名义申请涉案专利,满足独创性中独立创作的要求。 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亦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其一,案涉专利说明书对于背景技术、实用新型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的表述,系将相关专利技术进行整理、提炼、总结,涉及用词的选择、语句的排列、描写的润色等,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安排与取舍;其二,专利法律法规虽对专利说明书的撰写格式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专利说明书在表达上是具有创作空间的,同样的技术方案,不同的撰写人撰写而成的专利说明书具有个性化特色,不能以专利说明书的特定格式要求否认其独创性;其三,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属于产品示意图,其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合而成,包含着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的“科学之美”,体现了富康公司个性化的表达。故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给予著作权的保护。 二、关于**公司是否侵害了富康公司的著作权的问题 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标准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本案中,**公司专利的申请日为2020年6月23日,晚于富康公司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且富康公司的专利文本已在先公布和实施。二者属于同一领域,具备接触可能性。**公司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完整包含了富康公司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的文字内容,仅在[0006]段增加了“现有专利申请号为CN201620354672.7的专利公开了一种可实现自动控制的设备,但其在喷淋后除雾过程利用的折流板处理效果可想而知不佳,且其结构单一,难以实现另外脱硫、除臭等更好的效果”的内容。富康公司附图1和**公司附图1、富康公司附图2和**公司附图3在整体的线条、布局、结构和要素的排列上基本相同,亦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公司侵害了富康公司对于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享有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瑞 审 判 员 吴 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文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