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鑫阳建设与大柳塔公安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881民初1369号
原告: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折永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学,公司员工。
被告:大***安消防大队,地址神木市大柳塔镇。
负责人:高瑞,大***安消防大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宝鹏,大队干警。
原告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安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学、被告大***安消防大队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宝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下欠工程结算尾款190436.2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8日,被告大柳塔消防大队与原告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结算大***安消防大队附属工程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双方就原告承揽的被告大柳塔消防大队室外、围墙和相关功能房等附属实施等工程进行结算,并且结算工程款为320万元,下欠的190436.27元在两个月内付清,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大柳塔消防大队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结算大***安消防大队附属工程的协议书》协议,被告对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且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反映案件基本事实,本院依法对证据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8日,被告大柳塔消防大队与原告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结算大***安消防大队附属工程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双方就被告大柳塔消防大队室外、围墙和相关功能房等附属实施等工程进行结算,并且结算工程款为32万元,下欠的190436.27元在两个月内付清,被告对原告所承建的工程已接收使用并对质量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大柳塔消防大队与原告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结算大***安消防大队附属工程的协议书》,协议对双方承揽的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故原告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柳塔消防大队之间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大柳塔消防大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90436.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大柳塔消防大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