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汉晟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3执恢374号
陕西**建材有限公司、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陕0113民初972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387668.5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恢37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13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