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彩矿业有限公司、阿巴嘎旗宝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522执35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五龙口大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折永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克林,男,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系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东新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龙,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252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彩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3,340,000元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给付。现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彩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285001040001277账户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彩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285001040001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鹏武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