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800号
原告: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五龙口大桥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66798113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水磨河村村民小组,住所地: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水磨河村。
被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办事处鸳鸯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6641218333。
原告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水磨河村村民小组、被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300元,减半收取197150元,由原告陕西鑫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曹 葆
人民陪审员 贺 园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