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财保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韩宝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婧婷,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汇子,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畅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荣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畅熙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陕0102财保8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畅熙实业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未来支行及中国民生银行西安枫林绿洲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70732.85元。我院于2020年7月16日已对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实施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畅熙实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畅熙实业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未来支行及中国民生银行西安枫林绿洲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70732.85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铁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