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保 全 完 结 通 知 书
(2020)陕0102执保435号
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与陕西畅熙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你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0)陕0102执保435号执行裁定书,我院依法对被保全人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畅熙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XXXX支行存款人民币970732.85元,2020年7月16日实际控制185984.4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畅熙实业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XXXX支行存款人民币784748.40元,2020年7月16日实际控制784748.4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止)。
以上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现通知你(你单位)履行以下事项
1、如果本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到期前,你(你单位)的诉讼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你(你单位)应在该保全措施到期前15日内,依本通知书向本院申请续保,未向本院申请的,致使保全措施失效的,责任自负。
2、你的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请将本通知书递交执行法官,以便诉讼保全与执行工作顺利对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