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执保4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21号7号楼。
法定代表人:韩宝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婧婷,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汇子,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畅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座904室.
法定代表人:冯荣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对被申请人陕西畅熙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作出(2020)陕0102财保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畅熙实业有限公司在XX银行(账号:XXXXXXXX)及中国XX银行XXXXXXXX支行(账号:XXXXXXXX)存款共计人民币970732.85元。我院已对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实施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0)陕0102财保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畅熙实业有限公司在XX银行(账号:XXXXXXXX)及中国XX银行XXXXXXXX支行(账号:XXXXXXXX)存款共计人民币970732.85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畅熙实业有限公司在XX银行(账号:XXXXXXXX)及中国XX银行XXXXXXXX支行(账号:XXXXXXXX)存款共计人民币970732.85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