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视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安视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4执4103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龙尾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4189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安视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大厦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83432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安视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粤0304民初1675号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99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已于2018年7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44303.7元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44868.26元,扣收执行费564.56元,余款44303.7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2017)粤0304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粤0304执41039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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