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民申12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安视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8年5月2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城,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陕西安视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视科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8民终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视科技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张的25万元中包括被申请人杭城拖欠的劳务费及***垫付的办公费,但杭城拖欠几个月的劳务费、每个月劳务费具体数额,以及***垫付办公费的数额,***并未举证证明,一、二审法院对此均未查清。根据杭城与***签订的雇佣协议和欠款说明,***参加的项目中仅有神东矿区工程与安视科技公司有关,且杭城对此明确承认。安视公司认可杭城雇佣***的事实,但该雇佣事实与安视科技公司无关,且双方约定的工资明显过高,不排除杭城与***恶意串通。(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与杭城签订的雇佣协议,安视科技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方,对雇佣协议并不知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安视科技公司无需承担义务,本案并非法律规定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因雇佣协议引发纠纷,***的雇佣主体应为杭城,与安视科技公司与杭城签订的挂靠协议无关,且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挂靠协议无效情况下,挂靠人应当对被挂靠人作出的所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明显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工资欠款问题。杭城在承揽工程中聘用***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已经建立劳务关系。2017年1月4日,杭城因拖欠***的劳务工资及***垫付的办公费用,向***出具了25万元欠条以及欠款说明,一、二审判决杭城依据约定向***支付所欠劳务欠款并无不当,安视科技公司主张该拖欠工资事实不清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杭城是以安视科技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安视科技公司将其施工资质出借给杭城个人,明显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安视科技公司应对杭城利用其资质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杭城拖欠***的劳动报酬及垫付办公费用一直未履行,一、二审判决安视科技公司对杭城拖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
综上,安视科技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安视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吴鹏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