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7046号
原告:陕西安视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向阳,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越,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原告陕西安视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安视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安视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安视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计987.5元,由原告陕西安视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