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881执504号
**、**、陕西安视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安视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81民初8902号民事判决书及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8民终3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安视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奇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一、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315076.3元,并支付从2015年12月28日起相应工程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止),被执行陕西安视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811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980元,共计48080元,由申请人承担14424元,二被执行人承担33656元,并由二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费1589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安视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05238.2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被执行人陕西安视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工程款425890元(包括执行费15890元),案件受理费申请人自愿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881执50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5月30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