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宝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22民初2291号

原告(反诉被告)***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涛,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录强,系渭滨区八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8号院6幢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科,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侃祥、杨雄莉,系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写出书面撤诉申请,被告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针对反诉于2020年3月28日写出书面撤诉申请,双方均因证据不足,请求撤回起诉与反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起诉;准许反诉原告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被告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世宏

人民陪审员  王忍科

人民陪审员  辛新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