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2民初283号
原告:***,男,生于1981年11月6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
委托代理人:刘红利,凤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李红科,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洋,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69年7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
委托代理人:张晓强,陕西秦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会甫
人民陪审员 王忍科
人民陪审员 程存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伟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