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2民初283号

原告:***,男,生于1981年11月6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

委托代理人:刘红利,凤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李红科,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洋,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69年7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

委托代理人:张晓强,陕西秦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会甫

人民陪审员  王忍科

人民陪审员  程存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伟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