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秦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23执74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秦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福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袁德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8号院4号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咸阳秦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3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咸阳秦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款8675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323执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任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