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302民初5626

原告: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XXXXXXXX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027

法定代表人:周永林,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聪,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XXXXXX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156

法定代表人:李红科,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康,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靖混凝土公司)诉被告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1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靖混凝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聪,被告宏大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砼货款2247836.50元并承担利息(以2247836.50元为基数,自201891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算之日,利息暂算至20181118日为18198.1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1212日,原告与被告第二项目部就其承建的高端装备产业园小微企业总部项目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供砼义务。自20171125日至2018911日浇筑结束,原告供给被告该项目商砼9031立方米,结算金额为2947837.50元。至今被告仍欠原告商砼货款2247836.50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供货事实属实,对于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认可,但原告主张货款的付款时间未到,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12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公司承建的高端装备产业园小微企业总部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1付款方式:按照被告方大合同付款比例及节点付款;2、违约责任:被告方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货款的,自应付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方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71125日起至2018911日止,依约向被告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2018117日至20181021日,经原告与被告九次核算,原告与被告分别在九份《砼方量结算单》上签章予以确认,截止2018911日止,原告共向被告供货2947837.50。经双方当庭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700001元,至今尚欠货款2247836.50未支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已供货结束。经双方当庭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47836.50元未支付,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故被告应向原告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并支付自2018912日起至款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辩称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大合同付款比例及节点”进行货款的支付,现依据大合同的付款比例及节点,被告已将应付货款付清,而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该笔货款未到付款期限。被告当庭提交2018925日被告与案外人宝鸡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合同)复印件一份。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该施工合同目前付款情况的相关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于被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247836.50元及利息(以2247836.50元为本金,自20189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4930元,减半收取12465元,由被告陕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须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上诉费缴纳户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宝鸡中山西路分理处;账号:XXXXXXXXXXXXXXX7652

审判员田红娟

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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