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523执1445号
本院在执行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与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1)陕0523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488216.88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3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利率),返还保证金1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331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47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账户进行了查询、冻结。经查,被执行人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经申请执行人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 蒙
审 判 员 张 婷
审 判 员 董文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