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

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陕西华源辰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33120号 原告:陕西华源辰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陕西华源辰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华源辰光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源辰光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源辰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5.5元(原告陕西华源辰光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现退还原告陕西华源辰光电气有限公司4677.75元,剩余4677.75元由原告陕西华源辰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汶 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智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