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执115号
申请人执行人: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4年3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黄河大街与四纬路十字西南角新型工业园孵化基地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9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05民初2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968843.37元;二、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34376372.8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以30580372.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以24368843.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以24168843.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3968843.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三、驳回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3973.15元,由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83973.15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
2022年9月2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达成的还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予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2)陕05执11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兴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