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吉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藏0234执保3号
申请保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被保全人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依据西藏自治区吉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藏0234民初4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6月5日向协助单位国网西藏电力有限日喀则供电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在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日喀则供电公司处“吉隆县贡当乡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工程款人民币2532919.20元,协助单位国网西藏电力有限日喀则供电公司以实际冻结500000.00元(质保款)出具回执。申请保全人***财产保全申请事项部分保全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