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双湖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藏0630执保2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依据已生效的(2023)藏0630民初29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申请人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经查明被申请人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的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太白路支行的账号×××内有存款385,600.00元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的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太白路支行的账号×××内的存款385,600.00元整,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第一款规定,现通知如下:(2023)藏0630民初2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内容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双湖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