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盛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吴 起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626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9月17日出生,现住吴起县。
被执行人:陕西恒盛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慕生萍,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吴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恒盛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陕西恒盛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02336.76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0823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恒盛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恒盛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02336.76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0823元、执行费94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28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恒盛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02336.76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8日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受理费10823元、执行费9423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恒盛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执3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穆建勋
审 判 员 刘生龙
审 判 员 梁志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