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盛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盛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同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3执233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盛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18号商住大厦3号楼1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同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区永松路9号院3号楼8层D座。
法定代表人叶新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安盛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同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同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A396T2牌、陕AGU296小型汽车。
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张冰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