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391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XXX-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乔鑫,男。
被告陕西大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大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