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步实业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1842号
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徐建荣,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耀武,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大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步层,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908元,减半收取 145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曹旭侠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秦
人 民 陪 审 员 章 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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