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辖9号
原告:西安市蓝田县三里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樊选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和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市蓝田县三里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陕西和丰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蓝田县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西安市蓝田县三里镇建筑工程公司诉称,2013年4月16日,原被告双方就蓝田县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空调采购及安装事项,签订了《蓝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楼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书》。合同书规定被告承揽蓝田县人民法院综合楼空调安装工程,但此后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完成其合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履行,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一、被告继续履行《蓝田县人民法院综合楼空调设备及安装工程合同书》;二、要求被告30日内将蓝田县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图纸所含海信变频多联机空调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完毕;三、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
蓝田法院经审查认为,蓝田法院拥有该案件的管辖权,但由于涉案标的物是蓝田县法院在建的审判法庭综合楼,本案处理和蓝田法院具有利害关系,蓝田法院不宜行使本案管辖权,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是法律关系是蓝田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综合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办理与蓝田县人民法院关联较大,蓝田法院不宜行使本案的管辖权,故为妥善处理该案件,应将本案指定到其他法院予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程冬
审判员张
鸿
审判员赵
兆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雪婷
书记员
雷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