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财保237号
申请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西安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21,595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具体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621,595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21,595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3628元,申请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