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1执97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石家***委员会石裁字[2022]第143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支付裁决款7451367.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账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陕A7××**号车辆(查封期限至2025年11月6日),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法冻结,冻结期间至2024年8月3日。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届满前30日向本院申请;本院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扣划534098.14元发放予申请执行人。
3、对被执行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经与申请执行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