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春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陕西春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6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春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春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长安民初字第050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申请撤回执行,并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116执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闫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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