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6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4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洛南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陕西春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戴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5026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116执9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