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康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民申19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潼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新强,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被告:杨仁晨,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潼关县。
原审被告:潼关县康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潼关县。
法定代表人:高抗美。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杨仁晨、潼关县康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5民终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朱玉红
审判员刘育伟
审判员赵艳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钱少杰
书记员张茹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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